发包方(简称甲方):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承包方(简称乙方):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依据《中国合同法》、《中国买家权益保护法》、《中国价格法》、《北京合同格式条约监督条例》、《北京建筑市场管理条例》,建设部《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方法》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,结合本工程的具体状况,甲、乙双方在平等、自愿、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,一同遵守。
条 工程概况
1.甲方装饰住房系合法居住。|||||
乙方为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,并持有市建委颁发的《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》的企业。
2.装饰施工地址:||||||||区(县)|||||||||||||||路||||弄(村)||||号|||楼||||室。
3.住房结构:||||||||||房型||||||房|||||厅|||||套,施工面积|||||||||||平米。
4.装饰施工内容:(见附件一《装饰施工内容表》)。
5.承包方法:||||||||||||||||||(包工包料、清包工、部分承包)。
6.总价款:¥|||||||||元,大写(人民币):||||||||||||||||
其中:
材料费:|||||||||||||||||||||,人工费:||||||||||||||||||
管理费: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,设计费:|||||||
垃圾清运费:||||||||||||||||||||,税金(3.41%):||||||
其他成本: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|
双方约定,如变更施工内容、变更材料,这部分的工程款按实另计。
7.工期:自|||||||||年|||||||月||||||||日开工,至||||||||年|||||||月|||||||日竣工,工期||||||||天。
第二条 材料提供的约定:
1.甲方提供的材料:(见附件二《甲方提供材料、设施表》)。
甲方负责采购提供的材料、设施,应符合设计需要的合格商品,并应按时提供到现场,甲、乙方应办理交接手续。乙方如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、设施有水平问题或规格差异,应准时向甲方提出,甲方仍表示用的,由此导致工程损失,责任由甲方承担。甲方提供的材料按时抵达现场后,甲乙方负责保管,因为保管不当导致的损失,由乙方负责赔偿。
2.甲方采购提供的装饰材料、设施,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,非经甲方赞同,乙方不能挪作他用。如乙方违反此规定,应按挪用材料、设施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。
3.乙方提供的材料:(见附件三《主材料价格报表》)。
乙方提供的材料、设施,甲方应到现场验收,如不符合设计、施工需要或规格有差异,应禁止用。如已用,对工程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负责。
第三条 关于工程水平及验收的约定:
1.本工程实行DBJ08|62|97《住宅建筑装饰工程技术流程》、DB31/T30|1999《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》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其它地方标准,水平评定验收标准。
2.本工程由|||||||||方设计,提供施工图纸一式||||||份。